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宣判。不出预料,维持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这个结果,可以说从福建高院5月26日发出宣判预告那一刻就注定了:从二审开庭到宣判,中间仅隔11天,时间之仓促,让吴谢宇律师甚至差点来不及提交二审辩护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审直接宣判,等于驳回了律师对吴谢宇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根据福建高院发的通告,驳回的理由应该是这样:“综合全案证据,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这就有点意思了,因为所谓“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本身就是针对精神病人的特有概念。它源于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司法实践当中,当出现疑似精神病人作案的情况,精神鉴定通常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精神病人;第二,假如是精神病人,判定其在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而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跳过了吴谢宇是否是精神病人这一前提,直接说吴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就相当让人费解了:这到底是说吴谢宇有精神病还是没精神病呢?如果有,为何不明说?如果没有,为何要谈他的“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其实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人在作案时有没有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最有发言权的是精神科医生,而不是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人员,但不是识别精神病的专业人员。这个基本道理,我想法官不可能不懂,既然懂,那么为何不给吴谢宇做鉴定?
检方不同意给吴谢宇做精神鉴定的理由,是认为他作案前精心预谋、作案后逃避侦查等。从专业角度讲,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实施案件,并不代表没有精神病。这一点最有说服力的是刺杀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辛克利,他为了刺杀里根,在白宫跟前蹲守了一年多,而且最终能避免安保刺杀成功,这可是比吴谢宇厉害多了,但是不影响他是一个精神病人。
实际上,如刑法上述规定,影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是辩认或控制能力。其中第一位的是辨认能力,很多涉及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案例中,往往是辨认能力丧失,而控制能力正常。比如,乌鸦曾见过一个女精神病人,她用菜刀砍死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为什么这样做?她后来说,自己当时正在做饭,突然看到一只黄鼠狼跑进来,她于是拿刀本能地去砍,但砍的却是自己女儿。原来,她在精神病作用产生了幻觉(精神分裂症最主要的症状之一,另一主要症状是妄想),误把女儿当成了黄鼠狼。也就是说,她是失去辨认能力这个前提下作案的,如果没有失去辩认能力,她是万万不可能这样做的。
我们无法断言吴谢宇是否有精神病,也无法判断其作案时是否丧失辨认能力。但是,相信普通人也能看到吴弑母的行为有诸多不正常。比如,作案前,他认为自己会猝死,但实际上,他虽然有心脏病,但非常轻,根本不可能猝死,实际上到现在他也没死;再比如,他在杀死母亲后,还试图把母亲的头割下来,理由是想带着母亲的灵魂去找父亲;还有,他对着母亲遗体装了一个摄像头,说想看看母亲是否会“羽化消解”,另外在母亲的卧室也装了一个摄像头,说为了想看看父亲和母亲的灵魂会不会回家。一个思维正常的北大学生,会这么想这么做吗?
抛开这些异常思维和异常行为不谈,仅从吴谢宇有精神病家族史(其三姑至今仍住精神病院)这一点来看,给吴谢宇启动精神鉴定的理由就足以成立了。
但是,二审法院没有同意给吴谢宇做精神鉴定,为什么?乌鸦认为,一句话: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刑事案件中,只有公检法有权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鉴定,辩方是无权单方启动的。而在现实操作当中,鉴定与否又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由检察院或法院启动精神鉴定的情况均少之又少。为什么这样呢?很简单,这里还是涉及到一个对于精神病的认知误区问题。一般人都会认为,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很容易就能看出来的,如果看不出来,那就说明没有病。办案机关同样如此,一个案子,假如在公安侦察阶段没有启动精神鉴定,那就说明公安机关不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因此,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检察启动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鉴定,就置公安机关于相当尴尬的境地。而一旦鉴定有精神病,就不仅仅是尴尬的问题,还进一步说明公安机关存在失职。
这样就不难理解,在吴谢宇于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启动精神鉴定的情况下,到了审理阶段再启动,成功的可能性就相当小了;一审时没有启动精神鉴定,到二审时启动,那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了。法院毕竟不是生活中真空中,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问题上,你让法院抛开公安和检察院两家自己做出头鸟,在当今中国并不现实。
当然,也有特例发生。10多年前,乌鸦曾写过广东一家法院顶着压力为犯罪嫌疑人启动精神鉴定的案子,鉴定结论是有精神病,且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判无罪,释放后关进了精神病院。当时法院是想作为成绩报道的,但在邀请记者采访时,发现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都相当抗拒,最后法院没办法,只得取消报道。当然,乌鸦和乌鸦供职的单位没听法院的,最后还是做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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